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犯罪事实本身,控辩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情节较轻,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他不知海关相关出境限制的辩称,并不能为其免责,“不知法律不免责”,中外法律都是如此。鉴于其在海关查获过程中,并未故意隐匿,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主动认罪,有自首情节,建议根据相关法律对其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但客观上触犯了法律,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我感到非常抱歉。”在最后陈述时,程丞表示,因为奶奶生病,一时心急,才携带黄金出境,但这些黄金制品并不是非法得来,在整个案件中,他也没有想要藏匿。而其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在15分钟休庭后,合议庭当庭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丞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金属罪,但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查扣在案的黄金制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