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惠贞也提到代孕者需生过小孩,年龄限定在20岁至40岁,为避免代孕行为物化或商品化,应限定代孕次数并在法源中纳入互助精神,代孕者仅代理怀孕与代孕子女并无血缘关系,其血缘关系属于受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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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贞说,为避免受术夫妻提起亲子之诉,建议直接将代孕生殖的子女与代孕者关系要与“民法”脱钩,因此“新法”应排除“民法”1063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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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籍“立法委员”尤美女及叶宜津等版本认为,对婚姻以外有行人工生殖需求者,如单身女性且具有养育子女能力,有生育需求者应开放使用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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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立法委员”王育敏指出,“代孕生殖法”在2004年提出,经过5年多的讨论以专法规定,并将人工生殖法与代理孕母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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