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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选手压在中国选手身上游,奥运会伤人就不负法律责任吗?

发表于话题:日本选手压在中国选手身上游 东京奥运会
发布时间:2021-07-29

2021年7月23日,2020年东奥会开幕,本次奥运会中国也算是十分捧场,代表团共777人参与,为境外参赛人数规模最大的一届。

但小日子过得不错的东道主,日本并未展现出多少风度,满口“体育精神”,却处处做出“小家子气”的事情。

比如乒乓球项目改变比赛场地尺寸,篮球项目小组出线后改为抽签选择对手,增加了攀岩、冲浪、滑板、混合团体柔道等日本优势项目等等。

若上述小动作尚能以“无差别”勉强忍耐,但频频发生的“裁判眼瞎”实在让人不齿。


最为典型的,如乒乓球项目选手水谷隼吹球就被无视,再如获得竞技体操男子全能项目日本选手跳马失误仍获高分,而中国肖若腾选手却因“没有向裁判示意”被多扣分。

引得多名中国奥运冠军发文,既对中国选手表示敬意,同时也质疑此次比赛的判罚尺度。肖若腾虽未获得金牌,但在明眼人眼中,其当之无愧值得那枚金牌。

更令人气愤的是,水球比赛日本选手压在中国选手身上游、中国选手数次伸手示意遭无视。最终中国队还是以16:11击败日本队,获得胜利,值得祝贺(解气)。

事后观众均表示不平,甚至有人提出质疑,这要是换成常人只怕早已出了意外,真要是对运动员有什么损害,日本方到底得承担什么责任?


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奥运会涉及早已经超过了单纯竞技体育的范畴,从法律层面来看,其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

一方面,奥运健儿们必然需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等国际规定,秉持公平、拼搏等体育精神。另一方面,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问题多由各国国内通过立法保护。

说到人身损害,要知道奥运会本质上还是体育赛事,发生肢体摩擦甚至不同程度的体育伤害事故也不可避免。

但如此事故也分为可免责与不可免责两种


因比赛特质,可以将造成运动员、活动参与者、相关人员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分为两类,即免责的伤害行为和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

免责的伤害行为,大多存在于在篮球、足球等激烈性竞赛中,且应该在赛制允许的合理范围,比如常见的“卡位”“滑铲”等。

若无明显恶意,比赛中的伤害方通常不因此负法律责任,而受到的人身损害的运动员之损害一般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而不能免责的比赛伤害行为,往往发生于运动员违反了比赛规则从而导致伤人的情形,如恶意撞人、背后滑铲、恶意打击明令禁止打击部位等。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比赛规则、体育精神,也构成了侵权损害行为


根据国际泳联水球的具体规则,妨碍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未持球对手的自由移动,包括在对手的肩膀,背部或者是腿部游泳,是严重犯规行为。

球项目中日方如此行径很难说“免责”。幸亏运动员肺活量大,水性好,才能安然无事,但凡有什么意外,我国受害运动员都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致害方赔偿。

若该运动员因损害导致再也不能参加运动赛事,以此造成心理健康问题,则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不得不说,我国运动员十分机警,并没有抱住日本选手,否则可能就会被“选择性恢复光明”的裁判看到,以持续性接触身体为由被罚下场,让黑哨得逞。


运动员在国际赛事中伤及他人适用法律涉及管辖问题,一般依据属人管辖原则。

也就是说,若中国运动员在国外比赛受到伤害,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本人或随团法务人员主张权利。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金牌不是最重要的,公平、和平、拼搏等体育精神更为重要。可惜,这一点某些不幸失明的裁判不懂、某些小日子过得不错的人不懂,为人所不齿。

我们要意识到,奥运健儿为国争光、突破极限、证明自己的同时,其也在承担着极高的风险。

但无论如何,他们都是英雄。

希望奥运健儿们争取优异成绩的同时,能够万事顺利、平安凯旋。

标签组:[奥运会项目] [体育精神

本文来源:https://www.kandian5.com/articles/46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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