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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吴亦凡还是都美竹要坐牢?

发表于话题:吴亦凡 拘留 坐牢
发布时间:2021-08-02


文 | 刘加庆

编辑 | 牙仔

封面来源 | 视觉中国

本月18号都美竹在微博上放话,限吴亦凡在24小时内宣布退出娱乐圈、公开亲笔道歉信等等,否则让吴亦凡身败名裂。呃……,其实已经身败名裂了。

吴亦凡不可能照都美竹说的做,即使都美竹的言论全部为真。所以,19号吴亦凡工作室发布了声明,全盘否认都美竹的言论,并已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

下面我们来分类讨论下这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假设都美竹的言论为真

1、吴亦凡要坐牢

诱J、迷J,事情已经发生了那么久,如果当初没有保留证据,现在举证难度非常大。刑事定罪前提是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对于言论中说到的受害者还包括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刑法规定,即使对方同意,也构成强J罪。

如果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吴亦凡将面临有期徒刑,要坐牢。

2、都美竹可能要坐牢

都美竹这边,没有捏造事实,诽谤罪不构成。但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都美竹有没有以上述方式威胁过吴亦凡,目前不得而知,事实还不明朗,所以只能说都美竹有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二、假设都美竹的言论为假

1、吴亦凡不会坐牢

言论为假,那么吴亦凡并未触犯刑法,无牢可坐,无须细说。

2、都美竹会坐牢

首先,都美竹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前所表,不再赘述。其次,都美竹可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从条文看,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认定构成诽谤罪,怎么认定“情节严重”,目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关于手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

此外,诽谤罪是亲告罪,即只有受害者本人或者特定情况下受害者亲属,到法院起诉,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目前的事态来看,如果吴亦凡就诽谤罪起诉都美竹,认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都美竹会坐牢。

三、从吴亦凡团队的声明看端倪

不过有意思的是,吴亦凡工作室发布的声明,最后写的是“公安机关已受理并在依法侦办过程中”,问题就出在侦办二字。

如果吴亦凡是以都美竹的诽谤行为去公安机关报案,那么由于诽谤罪是亲告罪,公安机关最多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都美竹处以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吴亦凡得去法院起诉才能追究都美竹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的调查程序不能称作“侦查”,与吴亦凡工作室声明中“侦办”二字是没有对应上的。只有两种解释,要么是吴亦凡工作室不专业,没有认识到“侦查”与“调查”的不同,要么吴亦凡是以敲诈勒索罪去公安机关报案的。

吴亦凡会以何种方式报案?我们回到两种假设。

都美竹的言论为真,吴亦凡以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不要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对其更有利,此乃避重就轻,调虎离山。因为都美竹言论为真,但是举证比较困难,而吴亦凡指控都美竹的敲诈勒索行为则容易得多。如果都美竹敲诈勒索罪真的成立,而她对吴亦凡的指控又难以证明之时,网友自然不会再相信她了。如果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那到时很多内幕消息、证据就得拿出来,娱乐圈这么精彩,肯定会有不利于吴亦凡的证据。吴亦凡报案方式总结为:告敲诈勒索且不告诽谤。

都美竹的言论为假,吴亦凡身正不怕影子斜,既可以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可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都美竹将会面临刑事处罚以及巨额经济赔偿。吴亦凡报案方式总结为:告敲诈勒索且告诽谤。

所以,声明中这“侦办”二字引人遐想,到底是团队法律上的不专业,还是衡量之后采取的行动,看吴亦凡团队是怎么操作的,看后续是否会水落石出吧。不过,不管怎么样,都美竹好像都“凶多吉少”了……

标签组:[法律] [法制] [美竹] [法院

本文来源:https://www.kandian5.com/articles/49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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