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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应该被定义成主犯?还是从犯?

发表于话题:劳荣枝触目惊心的罪恶
发布时间:2021-09-10

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国外学者也有称从犯为帮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实施犯罪前后或行为中,帮助实施犯罪的人。

在已经公开的案件细节(法子英供状)中,我们知道,劳荣枝涉案时19岁,刚成年,在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件中,劳荣枝负责用美色钓鱼,而实施杀人抢劫的是法子英。劳荣枝是不是被法子英用暴力胁迫手段拖下水的,细节未知。但即便按分工来说,劳荣枝在这些案件中,从属性质是比较突出的。

两种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从犯可以分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法子英大劳荣枝十岁,当时刚成年的夜店女,去指挥老流氓杀人,逻辑上是很难讲通的,反过来,老流氓让自己控制中的夜店女,协助自己犯罪,这种可能性,倒属于正常。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如果法子英未实施杀人,劳荣枝参与的刑事犯罪只能定义成仙人跳,即先用美色钓鱼,然后出几个狠人敲诈勒索,部分受害人为了自身名誉不会选择报警。这种团伙作案的刑事案件,女性通常被视为从犯,主犯一般是团伙的头子。但法子英实施杀人后,犯罪的性质就变化了,劳荣枝成了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件的共犯,但其起到的作用,仍旧是属于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等。

本人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负责钓鱼的帮助犯属于从犯。

处罚依据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

劳荣枝在被抓获前未投案自首,那么法庭就没必要考虑按投案人员给予适当宽大处理,但劳荣枝的从犯性质不变,这点吃瓜群众必须搞清楚。

定罪量刑

进入21世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一直是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并得到中央的认可与支持。

死刑复核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

本人认为,主犯法子英已经被执行死刑,从提倡少杀慎杀角度,从犯劳荣枝,被免予死刑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在主犯法子英胁迫从犯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上,有重大突破,那么劳荣枝也可能被定相对于预期较轻的刑罚。

依法治国

劳荣枝即将接受法律制裁,确实不值得同情。但本人对网上一些人因为系列杀人案的触目惊心,所以未经审判就主张处死劳荣枝的企图感到疑惑。很显然,依法治国是中国人付出沉重代价后,不得不接受的唯一正确选择,若所有人都背弃这一理念,那么文化大革命式的悲剧很可能再次重演。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而与之对应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一就是全民的法治意识。

现在问题来了,对“劳荣枝应该被定义成主犯?还是从犯?”这个问题,你觉着自己会怎么回答?这个回答够打几分?

写在最后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成员不需要学法,只需要正常成年人的判断。我国虽属于大陆法系,但舆论却属于英美法系。有人说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其实舆论还有另外一面,就是在发挥类似人民陪审团的作用时,帮助实现更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公正。很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案子,实际都是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验,只不过以往和现阶段的舆论尚未重视判例。如果正常成年人的判断和以往判例能有效结合起来,对我国法治建设是有益无害的。

互相交换看法本来是件好事,但极少数人的不理智行为却让人败兴。道理其实知友们都很明白:人的素质,是不可能都站同一水平线上的。为了让大家在畅所欲言的同时,免受某些不守规矩者的持续骚扰,本人不得不进行有限的干预来维持秩序。

现在,我把这个“给每个人充分的发言权,不搞永久拉黑”的干预办法,给大家交个底。

1、观点不同,但未见人身攻击(含寻衅、纠缠、刷屏),理解为对事不对人,没事。

2、若跑来搞人身攻击,删除,并予以拉黑处理,该举报的举报,进笼子待一个礼拜

3、关进去放出来的,若为了报复,又跑来搞事,再关一个礼拜,毛病不改,循环关

4、若知友觉着,有人在这里恶意针对自己,可以直接向本人举报,本人会秉公处理。

标签组:[法制] [法律] [共同犯罪

本文来源:https://www.kandian5.com/articles/6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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