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点

辽宁一男子看到女邻居出轨后也想揩油,入室偷盗又猥亵,最终落网

发表于话题:李云迪并非首次嫖娼被抓
发布时间:2021-10-25

  中国人几乎都有占便宜的心理,这一点从王力的《请客》、梁秋实的《讲价》中不难看出。但大部分人都存在理性,知道什么便宜能占什么便宜不能占。对于违法犯罪的事,即使真的是大便宜,也不能沾染半点,不然结果就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辽宁锦州就曾发生过一起奇葩的案件,某50多岁的男子发现自己的女邻居婚内出轨。于是内心开始不平衡,想着趁机分一杯羹,占便宜。结果偷偷溜到邻居家中对邻居实施了威胁,临走时还拿走了女邻居的手机项链和现金。最后该男子的结果是怎样?

  家住在辽宁锦州的张某是一个无业游民,小学毕业的他找不到工作一个人独居在外。而从2014年开始,他就被公安机关追捕,属于网络逃犯。直到2021年10月10日警方将其抓获。而他之所以被追捕,就是因为占便宜的心理作祟。

  2014年8月,张某偶然间发现邻居家张女士和一个陌生男子搂搂抱抱,还一起进了房间。张女士有老公有孩子,孩子只有一岁多,很显然那个陌生男子不是张女士的老公。为了确定两人的关系,张某故意在窗户边上偷看。

  果不其然,张女士和陌生男子在家里的客厅发生了关系。在确定张女士出轨后,张某想到的第一时间不是告诉张女士的老公,而是怎样让自己也分一杯羹。他认为张女士婚内出轨就是寂寞难耐,既然是个男人都行,那住在隔壁的自己不应该是首选?

  

  抱着这样一个想法,张某准备溜到张女士家中,和张女士发生关系,并以此威胁张女士和自己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当天夜里,张某就潜入张女士家中,准备对其进行侵犯。可他却发现张女士抱着孩子睡觉,没有机会给他下手。

  于是张某便放弃了侵犯的念头,转而将张女士放在床头的手机首饰和现金拿走。就在张某准备离开时,看着年轻的女邻居最后还是不甘心就这样放弃。于是走到窗前把张女士的衣服撕开,强行抚摸其胸部和私密部位。

  有所感觉的张女士被惊醒,看到张某后吓得大叫。张某也被张女士的叫声吓到,连忙从窗户逃离。而张女士第二天就前往警局报警,害怕被抓的张某跑到了外地,在外地逃亡6年多一直不敢回辽宁。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订得到制裁。时隔六年,他也终于落网。但被抓之后的张某,依旧没有悔改之心,还放言:“她就是个随便的女人,我摸摸她又怎么啦?”目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以猥亵罪和入室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相信法院也会做出相应的审理判决。

  

  对于这起案例,很多人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案例中的张某,为什么会被起诉为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是为猥亵罪。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常见为扣摸、搂抱等。案例中的张某符合猥亵罪的描述,但这不是将其定性的重要原因。

  至于强奸罪并不一定要构成侵犯的事实,就算没有发生性行为,也能够构成强奸罪,是为强奸未遂。两者的主要区分点在于,强奸罪一定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

  因此强奸罪的出发点和犯罪目标是发生性行为,而猥亵罪一般是不包括性行为,特别是男性对女性构成猥亵罪时。显然在案例中,张某已经放弃了侵犯,但却不甘心就此离开,于是抱着揩油占便宜的想法,抚摸了张女士的私处,应该属于猥亵,而不是强奸。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很多了解法律的朋友都知道,案件有一个追诉的时效性,过了这一时效便不能起诉追究其罪名。那么张某逃亡6年,已经超过了5年追诉时效,他还能够得到惩罚吗?

  

  答案当然是能够被处罚,《刑法》虽然规定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张女士在被害之后立刻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也立案调查,还对张某进行了侦查追捕。因此张某属于逃犯,这起案件也不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除此之外,根据最高量刑的不同,追诉时效的期限也不同。

  在《刑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受理案件以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时效期限为二十年。但即便超过了二十年依旧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不过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得到核准后才能够进行有效追诉。

  

  综上所述,只要张女士在案发后及时报案,无论过了多少年张某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一旦张女士没有报案,或者选择在五年之后报案,那么如果张某最后的量刑为五年以为有期徒刑,那么司法机关将无法对其进行追诉。

  因此对于每一个受害者而言,报警是第一时间要做的事,不要觉得难为情和不好意思,只有及时报警,才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才能够维护自己被侵害的基本权利。

标签组:[社会万象

本文来源:https://www.kandian5.com/articles/72067.html

相关阅读

王承恩墓简介

北京昌平区明十三陵陵区内、思陵前方有一座陪葬墓,普遍认为该墓是明朝末年明崇祯皇帝朱由检的心腹太监王承恩的墓葬,通常称为王承恩墓。墓保留仍旧比较完好。墓葬简介陵只剩一个直径6米的土堆,但却完整地保留了三...

2025-04-30

西井陪葬墓简介

西井,属于北京昌平区明十三陵陵区内,是明长陵的妃嫔陪葬墓之一。位于定陵西南,昭陵之北,占地面积比东井还大。概述 西井的现存状况不如东井,围墙只有北面一段残存。宝城和殿堂仅存遗址可以辨认。宝城下面几十米...

2025-04-30

明悼陵介绍

悼陵,即“世宗三妃墓”,俗称"大宫"。是北京昌平明十三陵的七座陪葬墓之一。位于袄儿峪。原葬明世宗嘉靖皇帝的原配妻子孝洁陈皇后。后来陈皇后迁葬永陵,悼陵成为明世宗其他三位妃子的墓所。墓葬简介世宗三妃墓(...

2025-04-30

东井陪葬墓介绍

东井,当地俗称东娘娘宫,位于北京昌平区明十三陵陵区内,是长陵的妃嫔陪葬墓之一。东井在德陵东南馒头山之南,坐东朝西。在德陵村和德陵之间,与一户农家小院隔路相邻。在一片荒草之中,愕然耸立着一块无字碑,与十...

2025-04-30

郑贵妃墓简介

郑贵妃墓,位于北京昌平区、明十三陵陵区内,万娘坟村(万贵妃墓)而南约1公里处的银钱(泉)山,坐北朝南。是明十三陵的7座妃子墓之一,墓主人为明神宗万历皇帝的皇贵妃郑氏。墓园介绍郑贵妃墓是明十三陵的7座妃...

2025-04-30

神宗四妃墓介绍

神宗四妃墓,又称作神宗四妃坟,俗称东小宫。是明十三陵的7座妃子墓之一,是明神宗万历皇帝四位妃子的合葬墓。神宗四妃墓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郑贵妃墓西南200米处。规模不大,也就相当于郑贵妃墓的四分之一...

2025-04-30

明茂陵与聚宝山的关系

明茂陵,位于裕陵右侧的聚宝山下,是明朝第八代皇帝宪宗纯皇帝朱见深(年号成化)和王氏、纪氏、邵氏三位皇后的合葬陵寝。茂陵的建筑在清初时保存尚好,而且祾恩殿内的陈设也保存较多。顾炎武《昌平山水记》记载顺治...

2025-04-30

明十三陵神路简介

十三陵神道,即长陵神道,是长陵陵寝建筑的前导部分。总长约7.3公里。明朝时由南而北,依次建有石牌坊、三空桥、大红门、神功圣德碑亭、石像生、棂星门、南五空桥、七空桥、北五空桥等系列神道墓仪设施及桥涵建筑...

2025-04-30

《吕氏春秋·开春论》贵卒赏析

【原文】力贵突①,智贵卒②。得之同则速为上,胜之同则湿③为下。所为贵骥者,为其一日千里也;旬日取之④,与驽骀⑤同。所为贵镞矢者⑥,为其应声而至;终日而至,则与无至同。吴起谓荆王⑦曰:“荆所有余者地也;...

2025-04-30

《庄子·外篇·达生》原文

达生之情者,不务生之所无以为;达命之情者,不务知之所无奈何。养形必先之以物,物有余而形不养者有之矣。有生必先无离形,形不离而生亡者有之矣。生之来不能却,其去不能止。悲夫!世之人以为养形足以存生,而养形...

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