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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慌慌!绵阳三江国际丽城15幢1单元楼顶生命通道竟被墙封死……_小区

发表于话题:小区里的社死现场
发布时间:2021-06-01

原标题:心慌慌!绵阳三江国际丽城15幢1单元楼顶生命通道竟被墙封死……

“三江国际丽城15幢1单元的顶楼住户,为了占用楼顶平台,把这个单元唯一的空中疏散救援通道给封死了,万一低层楼房发生火灾,我们的空中救命通道就没有了。”10日,家住绵阳三江国际丽城15幢1单元的住户陈先生打进绵阳日报社新闻热线2268888反映,楼顶通道被堵,让这一单元的住户感到十分担心。

10日上午

记者跟随陈先生来到

三江国际丽城15幢1单元

乘坐电梯到达18楼后

从楼梯走向楼顶

陈先生指着左边的一堵墙说:“这里原本有一个门,可以通到楼顶的露台,现在已被封死。”记者从墙上一扇窄小的窗户观察到,陈先生所说的楼顶露台已变成了一座房子。

“高层建筑发生的火灾,消防救援工作难度,若还是原来的样子,假如底层楼房发生火灾,我们就可以从这里撤离到楼顶的露台上等待空中救援,以免被狭窄楼道的浓烟窒息。现在,救命通道被封死了。”陈先生对记者说道。

↑↑↑原来通向楼顶露台的门已被封闭,变成了一堵白墙

记者看到,墙的右边有一道门,是电梯井的检验通道,井筒高约五六米,记者试着从这里的铁梯爬上去观察楼顶露台情况,但没有成功。

↑↑↑露台已被盖成了房子

通向楼顶的露台被封死,一单元的唯一出口就是一楼的门厅,一旦低层住户发生火灾,且通向一楼门厅的道路被大火封死,那么一单元就成了一个“闷罐”,安全隐患显而易见。

随后,陈先生又带着记者来到相邻的15幢2单元。楼顶有两道门,一道通向露台,一道通向电梯井。“1单元楼顶原来也是这样的,有一个通向楼顶露台的门,平时这个门虽然锁着,但救命时刻是可以打开的。”

记者联系了经开区消防大队

工作人员表示:“住宅通向楼顶的门绝对不能封死,因为楼顶还有水箱等消防设施,这个门属于消防通道。”

记者到三江国际丽城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了采访

该中心的何女士接待了记者。15幢1单元顶楼的门为何被封死?这个门属不属于规划中的消防通道?如果属于,物业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予以纠正?针对记者的上述采访内容,何女士答道:“我不负责这件事,我们负责人不在。”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希望物业服务中心调查之后予以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三江国际丽城物业服务中心仍未与记者联系。

律师说法:

封闭楼顶消防通道的的业主

涉嫌违反《消防法》

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专有所有权以外的部分属于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另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本案中,封闭楼顶消防通道的的业主涉嫌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涉嫌违法。小区其他业主可以依法维权,物业公司也应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消防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据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针对违法业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安全通道是生命通道

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对住宅小区来说,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

不堵塞消防通道

就是在给生命留通道!

消防通道是迅速扑救火灾、地震逃生、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也是外界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重要通道,不能随便占用,必须时刻保持畅通。

如果消防通道被占

将给小区业主生命财产

带来重大隐患!

相关火灾案例

2016年8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昌福盛景郦城小区居民,再次迫切感受到消防通道畅通的重要性——该小区4栋14楼昨上午突发大火,一名男子在窗台上翻进翻出呼救,消防车来了,却被小区内乱停放的车子拦住去路。

2016年4月10日13时2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红联南村4号楼2单元发生燃气爆燃,一二层建筑部分垮塌,一至六层居民楼不同程度烧毁,造成一死两伤。由于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车抵达现场后只能从数百米外将水管一路接进现场灭火。

1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是违法行为

我国《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有违反本规定,根据《新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监督和保护消防通道畅通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小区道路上标识有“消防通道、禁止占用”的地方,禁止停放各类车辆。 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禁止在室内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 禁止封闭、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荣

综合:浦东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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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kandian5.com/articles/20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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