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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患有抑郁症买3台钢琴,父亲退货遭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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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2

据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 在如今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年轻人通过“买买买”来愉悦心情、释放压力。最近,沪上刘小姐一口气在一家琴行先后买了3台钢琴和1台小提琴。谁知琴还没送到,琴行老板却被刘小姐拉黑了!刘小姐父亲说自己女儿有抑郁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退货。那么,抑郁症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如果可以,刘小姐父亲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判决刘父有权要求退货。经过二审维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2020-4-23

原告刘小姐到被告琴行选购1台钢琴和1台小提琴,合计23300元。

2020-4-24

原告付清钱款,被告将上述商品送至原告住所。

2020-4-25

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2台白色钢琴,被告知没有现货。

接下来的一连串微信消息让人哭笑不得:

随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51800元,并要求当天必须送到浦东新区某小区。得知当天不能送到后,原告当即拉黑被告法人王某。王某便及时安排将钢琴送货上门,但因该地址实际业主拒收,最终未能完成交付。

据刘父陈述,女儿早在2019年12月7日,就曾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初步诊断为抑郁状态。如今从来与乐器没有交集的女儿竟然买了两台琴回家,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女儿病情加重了!

刘父立即陪同原告再次来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后收治入院至2020年7月9日,出院后于门诊随访配药、开病假,末次门诊记录时间为2020年8月3日。

2020年10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判决刘小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父为其监护人。

因刘父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无果,于2021年1月11日将被告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

法院

要看购买乐器时的

民事行为能力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在无法对原告购买乐器时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时,应综合原告的就诊情况、日常行为、交易发生的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 

原告于2019年12月7日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时,即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并要求原告服药治疗,说明原告当时的精神状态已需要医疗干预。2020年3月23日起,原告因身体原因休假,期间存在一些反常举动,对此原告工作律所也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原告自身不会弹钢琴,也不会拉小提琴,更没有开设相关的培训机构,购买如此之多的乐器,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从原、被告发生交易的聊天记录看,原告缺乏普通消费者应有的谨慎、理性。在双方协商送货时间,交易尚未结束前,就直接拉黑被告。

2020年4月27日,原告即入院治疗,与原告发生此次交易仅相隔2天。至2020年7月9日,原告出院后于门诊随访,末次门诊时间为2020年8月3日。经过医院2个多月的治疗后,原告民事行为能力仍然受限。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认定2020年4月23日至4月25日原告不具备与被告订立3台钢琴和1把小提琴的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父事后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返还乐器,被告返还货款。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方有效。否则,将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法条索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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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kandian5.com/articles/7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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