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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风暴》片头被指涉嫌抄袭 谁该为侵权买单? 法学专家这样说

发表于话题:摄影师因扫黑风暴侵权索赔100万
发布时间:2021-10-25

  这几天

  《扫黑风暴》迎来了大结局

  关于该剧“超前点映”的争议

  不久前闹得沸沸扬扬

  我们看看新闻Knews也做过相关报道

  点击↓↓↓图片 了解内容

  但近日

  《扫黑风暴》剧组又摊上事了

  该剧的片头被指

  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拍摄的视频素材

  《扫黑风暴》片头被指侵权

  供稿人账号被封禁 并终止合作

  近日,安徽的曹先生(化名)发现,热播剧《扫黑风暴》片头有8秒钟的画面与自己拍摄的视频极其相似。他认为该剧在未经过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使用了他的素材,涉嫌侵权并委托律师展开维权。

  目前事情最新进展是,素材交易服务平台@VJshi网 表示经核实,供稿人高某某提供了非原创作品,公司随即对其账号进行封禁,并终止合作。目前正与各方积极沟通,会承担应有责任。

  第一组画面:曹祺拍摄(上)、《扫黑风暴》片头(下)

  据网友曹先生透露,《扫黑风暴》热播后,他也很爱追此剧,但在片头刚开始时就发现了非常熟悉的画面,随后在片头20多秒处,又发现了与自己去年拍摄的素材非常相近的画面,两段画面一共8秒钟。

  曹先生称,自己曾将这段素材上传至“新片场”网站,但没有授权任何商用。

  第一组画面:曹祺拍摄(上)、《扫黑风暴》片头(下)

  9月2日,负责制作片头的北京正通亿和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这段素材是7月21日购买于另一个素材网站VJshi,已及时联系并要求VJshi网站调查素材的权利来源和授权合法性,但对方尚未明确回应。

  声明称,将积极协调相关各方,澄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曹先生方面则对外表示,从未将素材上传至素材网站VJshi,也从未授权他人使用。

  昨晚,素材交易服务平台@VJshi网 发布道歉声明,表示经核实,供稿人高某某提供了非原创作品,已对其账号进行封禁,并终止合作。VJshi网对本次事件涉及的权利人、相关方表示道歉,目前正与各方积极沟通,会承担应有责任。

  高某某提供了非原创作品,其账号已被封禁并终止合作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像《扫黑风暴》这样,将剧集的片头交给专业公司负责制作、专业公司向网站购买相关视频素材,是业内常见的做法。此次问题的关键,在于素材采买渠道出现了问题,“市面上卖盗版音视频素材的网站很多,所以进行辨别很重要”。

  未经许可使用

  侵犯这些权利

  自己拍摄的视频素材突然出现在了当红影视剧目之中,还在片头反复播放了这么多次,此举侵犯了视频作者的哪些权利?法律上对于视频版权的侵犯有着怎样的规定?

  对此,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如果该部电视剧使用的是静止的画面,涉嫌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使用的是一段连续的画面,则涉嫌侵犯录像制作者权。

  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指出,《扫黑风暴》片头使用的两组画面没有获得使用许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专委会理事、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婧律师进一步补充道:如果该片后期形成光碟或录像带,还可能侵犯“复制权”。而制作公司未经许可,对视频原片做了滤镜特效,即改变了原作品的形式,也可能改变视频原本所表达的含义和观众的观看感受,涉嫌侵犯修改权。

  分享即授权?

  谁来为侵权买单?

  拍摄者曹祺将延时摄影素材上传到了视频分享网站,但标注为“署名-非商业使用”,网页上也没有显示可供下载该素材的链接,此外视频网站也要求“不能将分享的视频用于商业用途”,而即便如此,这段画面还是出现在了电视剧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影视制作公司、《扫黑风暴》制片方、视频网站平台,谁该为此负责?

  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专委会理事、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婧认为,拍摄者上传至网络平台,只是“发表”行为,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针对影视公司如何获得的片源、平台方有没有对视频进行正常的技术保护、有没有私下给制作公司提供的相关问题还需要具体讨论。如果平台方存在私自授权,那么需要负责。

  而制片方表示,已询问过对方公司,对方称素材没有问题,也已经把摄影师的联系方式给了对方,他们双方将进行协商处理。并非自己制作,是否就意味着不用担责?王迁认为,电视剧是以制片方的名义传播的,对外应当由制片方承担责任。制片方和作为受托方的的制作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制片方对外承担责任。具体需要看片方和制作公司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被侵权风险大

  维权如何认定?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主要有四种: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一般来说通常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在二者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如果三者都没有,则适用法定赔偿。而在著作权法修改后,法定赔偿提高到500万。

  赵婧表示,作品在网络上发表,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面之广,确实加剧了侵权的发生。对此,她建议著作权人,在平台上传作品时要仔细阅读“上传协议”,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也要关注平台关于作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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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kandian5.com/articles/7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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