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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发表于话题: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发布时间:2021-08-20

19年在四川发生了一起灭门惨案,而凶手是被害人的岳父,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岳父持刀将女婿及其父母捅死,目前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8月20日上午9点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对张志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开庭,四川省高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被害人杨某芬的侄女杨女士告诉记者,“希望严惩凶手,这是我们的诉求”。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表示,如果此次再审结果依旧是死缓,将继续上诉。

岳父将女婿一家捅杀灭门

据案件二审判决书,2019年1月,女方出门上班后,岳父岳母在男方所有权的家中照顾孩子,男方及其父母进屋后上前争夺孩子,双方发生抓扯。岳父张某上前阻止被男方父亲推开后,遂拿出一把剔骨刀喝止男方邹某等人,未果,即持刀分别向女婿及亲家二人捅刺数刀,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不治死亡。

判决书显示,邹某与妻子于2017年7月育有一女后,因琐事与妻子、岳母关系不睦,并于同年10月在外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2018年两次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其幼女由女方及其父母抚养照顾,男方未尽抚养义务。

张某作案后见男方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心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轻判原因有二:一是自首,二是对方失去反抗能力后就住手了,没有继续补刀。当时如果给分尸弃尸什么的肯定就死刑没跑了。

庭审焦点: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和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性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被害人杨某芬的侄女杨女士表示,从未听姑姑提过表弟邹某婚姻存在问题,案发之前,邹家家属对于邹某一家与张志军一家相处是否出现过矛盾并不清楚。关于他们的家庭纠纷,均为案发后从被害人手机资料以及被害人的同事、邻居处得知。

8月20日,杨女士告诉记者,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今天庭审的焦点为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诉讼代理人将从张志军女儿张瑜出具的谅解书是否应该采信、张志军是否有预谋有计划杀人、张志军自首是否成立、其自首是否足以从轻处罚等四个方面展开辩护。

2020年2月3日,张志军的女儿、被害人邹某的妻子、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二人的儿媳妇张瑜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称逝者已矣、存者偷生,鉴于张志军生前对自己年幼的孩子悉心照顾,“慎重决定后我选择原谅张志军”。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邹某与张瑜二人的孩子、案发时年仅1岁半的邹某桐作为谅解人出现在该谅解书中。

二审判决中,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定,“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情节”,采信了张瑜出具的谅解书。

杨女士向记者表示,张志军被逮捕后,张瑜本人和律师曾联系邹某大姑、邹某二舅等人,希望邹家家属能够出具谅解书,“我们无法原谅、不能原谅、也永远不会原谅,更不会为其出具任何形式的谅解书”。对于张瑜出具的谅解书,杨女士认为,“那就是女儿救父亲”。

女儿以受害人妻子身份出具谅解书合理吗?

岳父张某军杀死女婿邹某、亲家公邹某海、亲家母杨某芬一家三口案中,有这么一个争议,就是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方面,很多人认为邹某的妻子张某应该回避,毕竟她不只是受害人妻子,更是杀人凶手的直系血亲,是没资格出具谅解书的,还有一些人则是认为这是不懂法律的体现,因为这是她的权力,而且丈夫是家中独子,在丈夫和公公婆婆先后死亡情况下,妻子身为唯一的成年家属,的确可以出具谅解书,而且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否决她不能出具谅解书。

认证为律师的“上海徐浩律师”的专业看法是:”回避只是小问题,大问题是被害人直系血亲不予谅解的情况下,杀人犯直系血亲谅解的作用可以大过被害人亲属的不予谅解吗?”

意思是关键不在于回避,而是即使张某身为被害人邹某妻子可以出具谅解书,但另一方面她也是杀人凶手的直系血亲,所以她即使可以出具谅解书,作用也应是有限的,也应该充分考虑受害人的直系血亲的不予谅解的态度,不能以她的谅解书来盖过受害人直系血亲的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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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kandian5.com/articles/54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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